刑事案件涉及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財物受到損毀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積極主動地向被害人認罪、道歉,并愿意對被害人給予經濟賠償,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在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專業法律人員主持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法。
那么,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是什么呢?以下是相關介紹,僅供參考。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看完上文的內容后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刑事和解的條件主要包括哪些了吧,實踐中并不是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往往針對的都是過失犯罪或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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