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應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上訴人、被上訴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寫明組織名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等情況;上訴人、被上訴人如果是自然人,則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委托了律師代理訴訟,則應在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后寫明律師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二)上訴請求
應寫明撤銷或變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請求以及如何解決訴訟的具體要求。上訴對象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才能成為上訴人的上訴對象。
(三)上訴理由
應針對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訴訟程序等方面的錯誤或不當之處,運用事實和法律加以論證,從而說明上訴請求是應當得到支持的。對上訴理由的陳述應做到有的放矢,層次分明,邏輯性強。如果有新的證據,應當在上訴理由中予以說明。
(四)尾部
應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時間,并由上訴人簽字。如果上訴狀是委托律師代書的,則還應寫明代書律師的名稱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上訴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l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超過期限,上訴無效。
(五)附項
應按被上訴人的人數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的副本,所以要寫明上訴狀的副本份數。如果有新的證據,也需要在附項中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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