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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造成對患者人身的損害,那么,患者可以要求相關的機構進行醫療事故的鑒定,從而認定醫療損害的責任方。那么一般醫療損害責任的過失認定標準是什么?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解答。
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醫療行為具有科學性、專業性、危險性、協力性、有限性、裁量性、不確定性等特點,其復雜性導致了醫療過失判斷的復雜性。一般認為,醫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實施具體的診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因此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就是醫師的注意義務。在法律和規章對醫師的注意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認定醫療過失比較容易。但對很多的醫療行為而言,法律和規章并沒有明文規定注意義務,當這種醫療行為造成了患者的傷亡,過失的認定就非常的復雜了。此時,我們會發現認定過失的關鍵在于認定醫師注意義務的基準問題,醫師注意義務的基準也就是判斷醫療過失的抽象標準。
(1)具體標準。一是民事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包括我國的《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多樣性、復雜性和專門性的特點使得法律法規成為處理醫療侵權責任的首選標準,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的同時也可使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預見自己的過錯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二是醫療慣例。醫療慣例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成文的是指一些醫療權威組織編寫的權威技術操作規范。筆者認為就是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講到的“診療護理規范”;不成文慣例的指醫學界多年積累并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筆者認為亦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講到的“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因為是成文規范,比較好操作,但絕大多數的醫療慣例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責任認定的困難。三是醫學文獻記載。醫學文獻即指符合醫學水準的醫學、藥學書籍、文章、藥典等。醫學文獻的記載是對醫療科學的表達。其中有關各種治療方法的記載、藥品使用的說明等是醫療行為人在實施醫療行為時所必須要遵守的。實踐中法院判決也常引用醫學文獻的記載作為判斷醫務人員在實行醫療行為時違反注意義務的依據。
(2)抽象標準具體標準不能判定是否有過失時,則應進行第二步的過失認定。這就涉及到醫務人員注意義務的抽象標準問題。在醫療過失認定抽象標準上占據重要地位的是醫療水準問題。醫療水準理論首先由日本的松倉豐治教授提出“以醫療水準作為判斷過失的基本標準,是醫療過失理論發展史上的一次革命,它使醫療過失問題真正在法學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論,改變了在此之前紛繁復雜的局面。”但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的同時,還需要結合醫療行為的專門性、醫療環境、緊急性等項因素方能使抽象判斷得到真正圓滿的結果。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一般醫療損害責任的過失認定標準,我們知道,醫療行為的復雜性導致了判斷醫療過失的困難,但一般情況下,因為醫務人員在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中沒有履行到自己的義務,導致發醫療損害的發生,就可以認定具有醫療損害責任的過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濰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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