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準備階段準備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在準備階段要準備的事情包括提前通知案件的相關人員、聽取辯護人意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在準備階段要準備的事情包括提前通知案件的相關人員、聽取辯護人意見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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