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是否需要培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初任法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所以初任法官是需要培訓的。
《法官法》
第三十條
初任法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第十四條
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第六十六條
國家對初任法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淺談我國法官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法院隊伍、審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職業化建設等諸多方面的改革面臨選擇。在探索的過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觀念,統一部分認識,奠定必要的理論基礎,這對于在現有體制下,通過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創造較為有利的輿論環境,為司法改革的深入發展勢必產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關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嚴要求,也是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法官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有完備的法官制度是國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斷標準之一,其前提和基礎就是法官的職業化問題。所謂法官的職業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為法官的資格、條件是什么,他們的選任標準和程序是什么,這些資格、條件、標準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獨立地行使國家的審判權,[①]進而推動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目標的實現。遺憾的是,我國長期以來缺少關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構建,雖然1995年《法官法》的頒布施行規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職條件、考核、培訓、工資保險福利以及退休等內容,向著真正意義上的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不過,客觀分析,其不夠全面、起點偏低、缺乏理論支撐、難以形成完善的體系,部分規定有欠科學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頸。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初任法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所以初任法官是需要培訓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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