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為清償適用什么條件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
二、代為清償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1、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由于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此時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債權人,否則債務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對此,債務人也可主張。
2、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3、從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處理,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在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若怠于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應負賠償損失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得和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消。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不發生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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