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十九條關于公務員級別的設計,體現了增強級別激勵功能、完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激勵保障機制的指導思想。級別是確立工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1956年確立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規定,級別既是領取工資的唯一依據,又是任職的參考值。1985年實施結構工資制度后,級別被取消。1993年開始實行職級工資制后,級別是確定級別工資的依據。
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定,級別還是確定其他待遇的依據。這樣,不升職務而升級別的公務員,也可以隨著級別的晉升而享受合理的待遇。級別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除了職務晉升之外,級別晉升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條重要渠道。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關于確定級別的依據,公務員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確定公務員的級別時應依據的條件。這就是:
(1)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
(2)公務員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
(3)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資歷(主要包括任現職的時間和工作年限)。這些條件在確定公務員級別時起著不同的作用。職務決定公務員所在的級別范圍。每一職務都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對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較好,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較長的公務員,可以在其職務級別范圍內,確定較高的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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