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服役條例》對現役軍官的獎懲作了如下規定:第二十五條、軍官在作戰和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以及為國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較大貢獻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榮譽稱號以及其他獎勵。
第二十六條、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降級;撤職;開除軍籍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對被撤職的軍官,根據其所犯錯誤的具體情況,任命新的職務;未任命新的職務的,應當確定職務等級待遇。第二十八條、軍官違法亂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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