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是什么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的、要式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范圍比較小,行政審批的范圍比較大。如果擴大行政許可范圍會加大行政成本。實踐中行政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審核、審定、審驗、批準、同意、認可、準許、核準、檢驗、登記、注冊、發(fā)放證照、事前備案等等。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審批屬于行政許可范疇。行政審批可以是依職權進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請進行的,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行政審批如減稅免稅審批、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審批、稅收保全的批準等。行政許可則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
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的性質是確定特定相對人行使現有權利的條件,主要功能是控制危險。集會游行示威許可、爆炸品生產運輸許可、商業(yè)銀行設立許可等,都屬于這類行政許可。
2、特許
特許的性質是授予權利,主要功能是配置有限資源。如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等都屬于特許。
3、認可
如律師資格、建筑企業(yè)的資質等。認可的性質是確認具備某種能力,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yè)水平、技能,降低行業(yè)風險。
4、核準
如消防驗收、生豬屠宰檢疫等。核準的性質是確定達到特定的經濟技術規(guī)范、標準,主要功能是控制該事項或者活動的危險。
5、登記
如企業(yè)登記、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設立登記等。登記的性質是確定特定的主體資格,主要功能是證明及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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