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了解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時效的認定標準
1.民間借款糾紛一般適用3年的時效制度,當借貸合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
2.無還款期限的借貸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訴訟時效
3.分期履行借貸糾紛中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時效是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由于時間的經過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制度,即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3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民間借款糾紛一般適用3年的時效制度,當借貸合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
但是,并非民間借貸案件就不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借貸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訴訟時效,而非3年的時效,否則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違背了當事人訂約時的目的,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貸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民間借貸訴訟時效分無借貸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貸合同兩種情形。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應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無期限的民間借貸,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為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民間借貸糾紛中常常存在債務人在借款已過時效后,經過債權人追索債務人通過書面的簽字等形式重新認可的情況,對此,也應當認定為債務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自愿放棄,此時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就具備勝訴權。在分期履行借貸合同中,分期償還債務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種重要方式,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情況下,因訴訟時效制度以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分期履行借貸糾紛中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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