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答記者問
問:民間借貸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觸犯刑事法律的現(xiàn)象是非常普遍的,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既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問《規(guī)定》如何協(xié)調刑事與民事的關系?
答:我們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我們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由有集資詐騙罪等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xié)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們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間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
對此我們區(qū)分不同情形共有幾類處理方式:
第一類處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間如果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將案件要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guī)定到我們民事司法解釋里面來。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的,犯罪的案件,我們民事案件審理發(fā)現(xiàn)了就要移送。對于這類案件的起訴我們就不能再審理了。
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我們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間,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等這種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怎么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這后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但在一查的時候,他的錢是非法集資來的,對這類案件怎么辦?我們《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guī)定,涉及非法集資的這些線索的材料,我們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于后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xù)審理,因為這跟前面的不一樣,前面純粹就是非法集資,那個叫移送。
第三類處理方式,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間,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對這個案件的擔保,我們在審理這個案件中間不因為一部分當事人他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不行。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處理方式,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間,他的基本案件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繼續(xù)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中止審理,因為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民間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等,這一類我們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結案,那個犯罪事實認定下來以后我們民事案件才能恢復審理,如果遇到那種情況,我們這種案件是要現(xiàn)行中止審理,停下來,等那個刑事案件完了,我們再回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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