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人取得費用的條件是什么
本人有償還必要的或有益的管理費用的義務。如果管理人在為他人管理事務的過程中支出了一定費用的,本人應予以償還。但管理人所花之費用必須確為必要或有益,即只要管理該事務就必然要支出的費用,或該費用的支出對提高管理效率或加強事務功能有益。否則,管理人支出的費用應自行負責,本人沒有償還的義務。
無因管理請求權是無因管理之債的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債務人支付管理費用、交付利益或賠償損失的權利。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負有法定的義務,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債務人也是債權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有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雖違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本人享有以下請求權:
1、費用償還請求權;
2、債務代償請求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實際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對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請求權,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為給本人帶來的利益為限。
無因管理人的通知義務
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有向本人通知、報告的義務。管理人在開始管理他人事務時,應馬上通知本人,弄清楚本人的意思,以便按本人的意思進行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管理人應與本人隨時取得聯系,報告管理的進展情況,以便隨時征求本人的意見,調整管理的方式。當然,這必須以能通知和能報告為限,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時無從知道本人或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則管理人沒有這一義務。
以上就是關于無因管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但除了文中所講到的一般情形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無因管理人主觀上是將物品當作自己的所有物來管理的話,就不能適用本文中所提到的相關處理辦法了。了解更多法律知識,就搜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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