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要比較穩妥地打贏債務糾紛官司,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一、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
二、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三、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
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為共同被告。
四、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證據要盡量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某個證據就足夠了而放棄了提供其他證據的機會,否則孤證一旦發生問題,會使得整個官司徹底輸掉。
對于債務人而言,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是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消滅的證據材料。但提請債務人注意,如提供的是系偽造、或者帶有其他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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