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償還能力
這是對債務人的要求,對于一個已經有充分證據表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或者債務人消失(如自然人死亡或公司破產)的債務,再投入精力和財力,無疑是不明智的,對此等債務應該納入壞賬損失的范圍予以核銷。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這是對債務本身狀態上的要求。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很多,大概可以分為兩類:主觀上不愿意歸還及客觀上不能歸還,前者主要包括惡意拖欠、存在其他關聯性的爭議,后者主要是債務人資金緊張。對于債務人不履行的原因在所不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對于企業來說影響是一樣的。
債權必須合法
這是對債權在法律上的要求,只有合法的債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很多企業對此的理解存在著誤區,常常企業的管理者認為合法的債權在律師的眼里看來卻不是這么一回事,其原因主要在于對合法的理解存在區別,企業管理者往往按照通常的思維模式而不是法律的思維模式考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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