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被刑事拘留后釋放的人員是否可獲國家賠償作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建議在國家賠償法關于免責的規定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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