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債務清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什么
債務清償協議書
協議雙方:
債權人(以下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稱乙方):
乙方在年月因經營中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甲方融資人民幣萬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鑒于乙方目前的經營狀況,不能按原約定向甲方以貨幣資金歸還借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財物折抵其應償債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財物抵償于年月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幣萬元(以乙方財務記帳憑證為據,復印件附后):名稱型號數量所有權證明及編號評估價值
二、本協議成立后三十日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向管理部門辦理財物所有權過戶登記。本協議自財物辦理了過戶登記之日起生效。上述財物過戶登記之日起,甲、乙雙方間的債權債務即解除。
三、因辦理財物所有權過戶登記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四、本協議所列的財物乙方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協議生效后,乙方負責將保險的受益權記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險期滿。本期保險期滿后,財物的保險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保證上述財物的所有權上未設定過權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關機關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財物所有權過戶不成,甲方仍具有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有權依法行使債務追償權。
六、本協議生效后,若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后成立。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一份由公證處備案。
協議人
甲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
二、代為清償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合同關系內容的債務屬于專屬性的,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普遍認可的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形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本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范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為清償人的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本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始構成代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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