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針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嚴重情況,加大了查處力度,增強了執法手段,因此在商標法中做出了以下規定:
(1)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四項職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上述幾項職權都是有必要的,但是在行使時都是有一定的具體要求和限制條件,執法者應當認真遵守,只有這樣,才能符合依法查處的要求。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這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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