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的,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6)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
(7)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相關知識:盜竊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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