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為了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3年4月17日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企業獲得“馳名商標”稱號的法定途徑有五種:
一是直接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
企業可以向當地工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工商局調查核實后,逐級推薦上報,由商標局認定。
二是在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并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企業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請求不予注冊他人商標的同時,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局予以認定。
三是在商標爭議程序中一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如果企業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不當的商標的同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四是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企業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商標局則應當在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五是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據此,企業的商標權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證據材料,一并申請法院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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