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含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筑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筑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違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下本導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條件。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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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煒律師,法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士,是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批改制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因出色的業績被中國政法大學定點為“教學實踐基地”。郭煒律師從事法律職業多年,通過多年從事法律學習和實踐,始終恪守法律底線,勤勉盡責地處理每一個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以及訴訟事務),商事訴訟業務(民商事領域的爭議解決與訴訟、公司勞動人事、交通事故等)及刑事辯護。 如需要委托代理,聯系電話、微信:13326980486。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東裕路26號洋三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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