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施工現(xiàn)場或者是住宅小區(qū)都存在高空墜物的危險。尤其是施工現(xiàn)場,高空墜物更容易導致人員受傷。施工事故高空墜物的責任怎么劃分呢?如果高空墜物給受害人造成傷害,需要承擔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下面跟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建筑施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么劃分
1、《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guī)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shù)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fā)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guī)定較為合理,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fā)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
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xiàn);
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xiàn)。
3、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yōu)勢和人脈優(yōu)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fā)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綜上所述,施工事故高空墜物的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無法確定高空墜物的來源和所屬,則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賠償。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則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責任險范圍
高空墜物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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