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肖像權侵犯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而對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則是當前法律中的空白。
人物卡通形象未經許可使用也構成侵權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肖像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權利,該肖像的特征是能夠通過該圖像得以辨認、區別該權利人,或者得以通過該圖像能夠指向具體的人,進而通過該圖像與權利人產生聯系。
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人物肖像無論是‘卡通版’還是真實的‘寫真版’,如果能夠達到上述效果,就應該認定是權利人的肖像權。
采取何種措施維護自身肖像權?
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
侵犯肖像權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
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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