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號轉載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明確轉載“作品”的客觀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內的九類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絕大部分利用微信公眾號進行傳播的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著作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等。所以,如果微信公眾平臺轉載內容屬于著作權法第5條的時事新聞等,就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界定“合理使用行為”的具體范圍。一般來說,轉載只要符合著作權人的意愿(著作權人沒有明確聲明禁止轉載),并對著作權人無任何損害,同時清楚署名作者及出處的,就沒有侵犯著作權。比如,微信公眾號采用超文本鏈接的方式,并且鏈接的是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公眾號,一般不認為侵權。微信公眾號向微信用戶發布消息的行為還可以理解為一種“受著作權人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向公眾提供作品。從有利于微信傳播的及時性、廣泛性和有效性來看,轉載范圍在著作權法第22條以內,就應當屬于“合理使用行為”。但是,對于某些“改頭換面”冒充原創的“轉載”行為來說,其無疑構成侵權。
免責事由的認定。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過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人過錯、受害人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例如,原創作品作者同意微信公眾號轉發其作品,就可以不認定為侵權。當然,在考慮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時,還需兼顧考慮微信侵權的特殊性,一些特殊的免責事由也應當考慮進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谖⑿殴娞栟D載他人原創作品適用過錯原則,若轉載主體承擔了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為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當然,部分微信公眾號會“取巧”轉載一些沒有原始出處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擅自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加工或歪曲篡改,這將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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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孔令汝律師,男,漢族,云南邊昭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學位。 孔令汝律師201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律師執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辦案經驗,對案件有著自己獨到的領悟和見解,在辦案過程中,孔律師能夠直擊案件要點,精準把握,針對案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收集對應證據,使客戶對案情一目了然,有效地保障客戶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孔令汝律師執業以來辦案類型涉及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訴訟業務,也參與協商處理多起工傷、工亡案件等非訴訟業務,孔律師的敬業精神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孔律師擅長于婚姻繼承、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仲裁、房地產建設工程等相關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孔律師始終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宗旨,本著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做到將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理,全力維護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 ? ?孔令汝律師作為年輕律師,其思維敏捷,自身定位準確,辦案技巧嫻熟,具有突出的親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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