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受到人身損害,該如何賠償?
對于無償幫工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處理上應根據《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公平原則,除物質利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外,其受害人(精神受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示公平。但在承擔份額上,應實事求是地區分是意外事件的損害,還是當事人過錯的損害,以及自傷等不同情況處理。
人身損害的賠償和承擔份額,一般取決于所負責任的大小。
人身損害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責任不同,承擔的份額也不同。
侵害人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侵害人負主要責任的,承擔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50%;侵害人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20%;侵害人負輕微責任的,承擔10%。只有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的劃分所承擔的份額,最終公平處理此類案件。
雇工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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