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免房租通知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疫情免房租通知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并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二、具體協商情況
1、租方:
(1)首先查閱租賃合同,合同中是否約定有對不可抗力情況下的租金協商或減免的約定;
(2)承租人可主動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減免的申請,或申請緩交,或提出改變支付方式、支付條件等意思表示,如雙方協商一致則簽署補充協議以確認;
(3)如經溝通出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減免租金的,承租人可保留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證據,如經營現場照片、店內監控視頻、營業收入流水等,在后期需要訴訟或仲裁時提交。
2、租方:
疫情爆發對全社會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給整體商業均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而在租賃關系中因此導致的損失如全由承租人一方承擔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原則,建議出租方針對承租人的不同經營情況,主動進行不同的租金調整,這樣既可以避免后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糾紛,減少訟累,也可以和承租人互諒互讓、友好協商以共度時艱。
對于因疫情原因導致無力支付房租的,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房租是由租賃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租賃情況來確定的,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不屬于不可抗因素導致的,那么是需要根據實際來支付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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