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童工在用工過程中發生傷害的如何認定?
童工凡是在用工期間發生傷害的,便有權向監察大隊投訴;有投訴,監察大隊便應該進行調查,而不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認定;經調查屬實,應依法作出非法用工的認定;有了非法用工認定書,童工再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最后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提請仲裁進行索賠。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實踐中,因為職能部門較少對童工的身份予以認定導致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機率甚小,遇類似個案,要引導童工收集存在事實用工的證據,其次,要促使監察部門盡職能進行調查,最終根據結論提起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3、以成年人名義進行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能否直接適用于童工?
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是根據童工自身傷情所作出的結論,該鑒定結論的目標對象是該名童工,而非其他成年人;現為了規避用人單位拖延時間、玩程序,應由仲裁機關對案情進行審查,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可直接采用該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作出裁決。
4、童工傷亡索賠是否適用過錯原則?
童工傷殘索賠應按照勞動爭議來處理,在用工期間發生傷害糾紛的,在勞動爭議中根據不適用過錯責任,而是應當參照工傷保險的規定來處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嚴格審核勞動者的身份信息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用人單位對冒用他人身份證未查出的,其就未盡到審核義務,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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