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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