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姓名屬于自己專有的權利,請問法律有什么限制嗎?
律師回答:權利的行使必須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姓名權雖是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正因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才要對姓名權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權人濫用權利。
1.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為,須使用起正式姓名。所謂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經過登記記載于戶口簿上的姓名。公民從事一般活動可以使用筆名、藝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從事重大的、涉及將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動時,必須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則講引起法律關系的混亂,使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2.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誤會和不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否則視為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一般來講,重名的現象是很普遍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濫用其姓名決定權和變更權,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于不正當的目的,如冒名頂替,侵害他人權利等等,那么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嚴格地講,這已不僅僅是一種濫用姓名權的行為,這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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