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法律規定
一、名譽與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
名譽權,則是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
二、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有毀損他人的名譽的惡意或過失。惡意是指實際惡意,即行為人明知事實虛假或對事實抱有深切懷疑,卻仍然不計后果地予以輕率發表,并非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或應該預見到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這種行為。
2、行為人客觀上有捏造事實或散布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以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3、受害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4、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的法律特征
1、侵害對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文學作品中,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使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向的對象。
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3、主觀上,行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在一般情況下,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只能是故意,絕非過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新聞報道失實或履行職務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損害。如報刊、雜志因審查不嚴,刊登、發表或轉載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并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其民事責任。又如醫療機構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愛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亦構成對該公民名譽權的侵害。
4、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侵害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社會評價降低。
5、后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所謂造成損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譽權行為的發生,使被侵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侵害名譽權行為所造成后果的損害程度,是判斷民事侵權行為與一般不道德行為、行政違法行為以及刑事犯罪行為相區別的一個重要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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