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1997年9月,傅某因裝修房屋向余某購買紅櫸三合板,因懷疑三合板有假拒絕支付余款4000元,為此,余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傅某付清了貨款。2000年10月,余某與妻子開了一家三合板商行,字號為“老余裝潢材料商行”,與傅某家經營的自行車車行并排僅一墻之隔。2002年1月3日,傅某在余某店面旁人行道的三輪車上豎立黑板一塊,上面釘了一扇從自家柜門上卸下的三合板門,黑板上用粉筆寫有“這是余某的紅櫸三合板,同志們,是真是假?”第二天,傅某將原先的字體擦去,又寫了“這是‘喇叭’(余某的綽號)出售給我的108元/張的紅櫸三合板,請大家看看真假”。此后,寫有類似內容的黑板豎在余某店旁4天。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傅某立即停止名譽權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法院判決?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僅憑懷疑紅櫸三合板有假就用書寫黑板報的形式對原告的人格進行詆毀,已影響了原告家正常的經營活動,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的精神損害確實存在,對此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傅某立即停止對原告余某的名譽權侵害;二、被告在原侵權地張貼賠禮道歉書(內容需經法院審查并保持10日以上)以消除對原告的不良影響。三、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其作為消費者對于假冒三合板,要求群眾評論不構成名譽侵權,遂提起上訴。并提供了一份三合板不是天然紅櫸三合板的鑒定報告。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是一種傳播(暗示)虛假事實的行為,同時又發表了不利于他人名譽的不當評論,已構成了對余某的名譽侵權。對于鑒定報告,因與被上訴人現在經營的三合板質量是否合格及本案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沒有關聯,綜合全案情況認定該證據對本案要件事實不具有證明力,不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處理。審判透析?本案的主要爭點集中在: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及被告能否以消費者的批評、評論權進行抗辯從而免責。根據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名譽侵權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兩種。誹謗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不法傳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譽的虛偽事實或者不法發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譽的評論而使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民事侵權行為。誹謗行為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實施了傳播不利于他人名譽的虛偽事實或不法發表不利于他人名譽的評論;行為人有特定的指向;對受害人名譽的不利性。結合本案分析如下:一、被告的行為是一種兼具非法傳播虛假事實與不當評論兩種因素的行為首先,被告實施了虛假信息的傳播(間接)行為。傳播的事實真實與否,是誹謗是否存立的關鍵因素。通常情況下,如果傳播的事實是真實的,就不存在誹謗或行為人可依此主張免責。但在某些書面誹謗糾紛中,因文字本身理解的多意性,文字含義的表述有時會同時指向兩種事實,即明示事實與暗示事實。明示事實是通過文義本身直接表達出來的事實,一般人很容易判斷其事實的真偽。暗示事實是通過“影射”的手段產生的,有時,以間接的方式,借著字里行間的意義使他人名譽受到貶損。在兩種事實存在的場合,顯然存在明示事實是真實的,而暗示事實是虛假的情況。這時,不能僅憑明示事實真實即否定誹謗行為的存在,而應當對暗示事實是否存在進行分析。在本案中,黑板上所寫的內容暗示存在“被上訴人所開商行出售三合板與售假有關”的事實,而這種暗示事實是虛假的,因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老余裝潢材料商行”與售假有關。關于傅某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雖然對于以前三合板買賣關系中,質量是否真偽、是否享有質量抗辯權,是具有實質意義的。但由于本案中,被告因“影射”的事實虛偽,故明示事實是否真實與本案的處理結果之間沒有實質上的關聯,二審法院對鑒定報告不予采信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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