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律師回答:視為延期交房。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特定交易目的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雙方當事人對具體條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時,應依照合同訂立的目的及交易規則、交易習慣等尋求雙方真實的或應有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通電的要求系需要達到使用條件,結合雙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習慣,該使用條件應理解為合法、正常的用電。對于“非正式供電”的行為,即使實際上達到了通電的效果,但并未納入城市供電網絡,既不符合《供電營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也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交易習慣,不能視為其達到了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故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于去年6月30日前通電并達到使用條件,視為延期交房,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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