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往往使用強制執行公證的方式取得執行依據,在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不經訴訟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并非所有強制執行公證文書,人民法院均會執行。以下10種情形出現,法院將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債權人可另行起訴,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一、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一并提交公證書和執行證書。當事人僅提交公證書或執行證書,已經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補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齊的,執行實施部門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二、公證書或執行證書沒有給付內容的。
三、公證書或執行證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的。
四、公證書未載明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
五、執行證書載明由債務人給付“律師費”、“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等,但未明確其金額或計算方式等內容的,屬于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體,對該部分的執行申請不納入執行范圍。
六、債務人以申請執行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為由提出異議的,由執行裁判部門進行審理。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異議成立并駁回執行申請。
七、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納入執行范圍;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予以執行,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納入執行范圍。
八、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執行證書。
九、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不同內容的債權文書,其中一份經過公證且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
十、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有多個債務人,其中部分債務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經審理查明屬實的,對債權文書中涉及該債務人的部分裁定不予執行。應當不予執行的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執行整個公證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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