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股東的退出機制無非有如下幾個方式,公司的回購、股份的轉讓、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對創業企業而言還是一件太遙遠的事情,最多的還是股份的回購、股份的轉讓這兩種退出方式,這兩種方式中的股份回購有一些限制,首先公司一般不得回購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現下列情形: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對公司的股份的轉讓合并持有異議,要求公司進行回購的等情形,這些情形發生概率較少,所以股東的退出機制以股份的轉讓為主。
公司的股份轉讓首先建議對發起人的股份轉讓給予一定的鎖定期,規定公司的發起人在眾籌項目的發起后一年或更長的時間都不可以轉讓退出,也可以對其他核心團隊人員規定一定的限售期,其他非發起人和非核心股東的股份退出則按公司法的規定,先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不行使購買權,則可轉讓給第三方股東,股份轉讓價格由雙方進行協商。
如果股東要求退出,但是沒有其他人愿意購買他的股份,公司又沒有上市,在現行的公司法機制下,是沒有退出渠道的,羅胖強調新的經濟是自由人的自由聯合,應該來說作為股東享受公司的分紅也應該以自己的出資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責任,當沒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況下你只能選擇和公司共存亡,反過來說你既然選擇了投資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卻不愿意承擔投資的風險難道這不是在耍流氓嗎?但有一些公司為了推進眾籌計劃或者出于人性考慮,卻規定了在出現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發起人進行受讓,但以什么價格進行受讓是一個難題。
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沒有一個合理的定價,也很難有同行業的參考標準,所以建議在出資入股時就在協議里約定清楚。比如有的眾籌項目在入股協議里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所有股東給出一個評估價取其中的平均值作為轉讓價,也有的約定以原始的出資價作為轉讓價,總之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和創始人的資金實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況下這些應該不存在問題,如果公司出現虧損等情形要求回購和受讓顯然是困難的,這其實對公司和發起人是不公平的,換言之公司和發起人并沒有回購的義務,但是如果從誠意的角度愿意回購,我覺得以一個較低的價格回購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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