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損失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在委托合同中,當事人的損失可能來自三個方面:
其一,精神損失。指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喪失了完成事項的愉悅、成就感、榮譽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敗感、沮喪情緒等,這些對當事人來說都是可能的。
其二,為辦理委托或委托事項所開支的費用。對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費用,重新實施某一過程,再覓受托人而喪失的金錢利益或價值。對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為辦理受托事項而墊付的材料費、查詢費、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報酬。有人認為,法律對解除合同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可得利益,其根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可得利益往往是收入或報酬的約定,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后果,既然合同已解除,就不能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報酬或利益。
小編的看法是,可得利益或報酬均應予以賠償。
其一,從實際情況看,合同解除可能導致的損失確實包含了可得利益或報酬。在該方無過錯或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若合同履行下去,必然獲得可得利益或報酬。
其二,從法律或公平原則來講,賠償的額度應和對方受損失的程度相當,因為這種賠償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補償,亦即對被損失的利益的恢復,對等性是其必然要求。
其三,問題只是在于如何確定損失的存在及其數額。對此,應有相應的證據,最后由法官或仲裁員評判,證據應在損失存在及其數額兩個層面使人確信不疑。與此相聯系的是,合同約定的回報標準能否作為損失計算的依據。有人主張應按委托事項完成的程度計算回報損失,也有人主張應按合同約定的回報計算損失,理由是按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如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并無“不可歸責的事由,”則應認為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從他方角度看即構成“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而取得按約獲得報酬的條件。有這樣一個案例,某銀行委托某律師事務所向一家房地產公司追討1000萬元貸款,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為訴訟代理和執行,最終按實際收回數額的5%支付代理費。
之后,律師事務所指派兩名律師代理銀行向房地產公司提起訴訟,并提供線索,通過法院保全了價值1000萬元的資產。銀行見收貸已有保障,便書面通知解除了與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起訴要求銀行支付50萬元代理費。
雙方的爭執就在于,按何種標準計算?
銀行認為代理費屬可得利益不應賠償,即使賠償也只能對律師已進行的工作補償3萬至5萬元。律師事務所則認為可得利益同樣屬于損失,應予賠償,賠償的標準就是全部數額的5%,因為銀行不當地阻止收費條件成就,視為該1000萬元貸款已經收回到賬。法院的判決是代理費屬賠償范圍,根據貸款案件的特殊性,保全資產可認為是完成了主要工作,因而判決銀行按約定的70%賠償代理費35萬元。應該說,法院的判決是恰當的。如果按照代理合同約定的數額判決,一是違反了委托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的規定,使解除一方實質上仍然得履行合同。二是在合同未履行完時,判決一方當事人完全接受或享有合同的結果,客觀上會造成不公平。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委托合同造成的損害賠償的話,一般包括精神損失賠償,還有委托對方的所有開支,以及可得利益和報酬方面的賠償,最主要的還是可得利益報酬方面的賠償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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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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