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1、絕當后,當戶是否仍需支付綜合費用和利息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絕當后,當戶是否仍需支付綜合費用和利息?筆者認為,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典當行應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絕當物品。而《典當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從此條文理解,絕當后,在處理當物時,典當行只能收取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而不能收取綜合費用。故絕當后,典當行再收取綜合費用,沒有依據,當戶在支付當金本息后無需支付綜合費用。
2、絕當后,利息的計算方式
第一種觀點認為,絕當后,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第二種觀點認為,利息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即按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第三種觀點認為,利息應按典當行與當戶約定韻利率計算。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只要典當行與當戶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此項規定,就應予以支持。絕當后,以典當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利息并無不妥。
3、絕當后,當戶在支付本息后,是否應繼續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
一種觀點認為,絕當后,當戶在支付本息后,不需再支付違約金。理由
是,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當戶支付利息時即已承擔了因其違約而給典當行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無需再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筆者認為,如典當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則當戶在支付本息后,不需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如典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則當戶在支付當金利息后,還需承擔支付違約金的義務。理由是我國現在的典當行是以實物占有轉移的形式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抵押或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起著拾遺補闕的作用,與銀行借貸有著本質的區別。當金利息是當戶支付的正常利息,并非違約金。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法,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未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違約方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標準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的規定執行,即“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典當合同糾紛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解除,比如在絕當后可以支付相應的費用以及利息,以及利息的計算方式。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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