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劉先生消費后索要發票,其就餐的A飯店稱店內機打發票已用完,暫時開不出發票,于是請隔壁B飯店開具發票給劉先生,這種行為兩個飯店都違法了發票管理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劉先生的投訴,依法對這兩家飯店進行了行政處罰。在調查現場,兩家飯店都覺得很冤枉。A飯店的負責人解釋道,“由于當時店里的機打發票沒有了,而客人堅持要,我們只好去隔壁借了一張。”而B飯店經理也覺得自己挺委屈:“他家沒有發票了,讓客人明后天來拿,客人堅決不肯,說當場就要。我本是‘好心’,哪知道還得挨罰。”
稅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確認事實后,稅務機關根據規定責令B飯店收回發票,由A飯店重新為劉先生開具了發票,同時對這兩家飯店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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