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票的出票。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法定款式作成匯票后交付給受款人的行為。這是產生票據關系的基本的票據行為。由于匯票是要式證券,所以制作匯票必須符合法定款式。依各國法律,匯票必須記載如下事項:①票據上應有匯票字樣。這是日內瓦公約的規定,而英美法系不作此要求;②必須是無條件的支付命令;③必須載明付款人姓名;④必須載明受款人。這是日內瓦公約的規定,而英美法認為無論各式匯票以持票人為受款人,是有效的;⑤匯票的出票日期及地點。英美法國家不認為這是必要事項;⑥匯票的到期日與付款地點。日內瓦公約雖有此規定,但允許有例外;英美法則并不將之作為法定條件;⑦出票人簽名。
2.匯票的背書。匯票的背書是指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名將該匯票權利轉讓給受讓人的票據行為。背書的方式有記名背書與不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這是以是否在背書時填寫背書人而劃分的,現在各國都承認兩種背書皆有效。按照日內瓦公約和許多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執票人應以背書的連續性來證明權利的成立。背書的連續是指第一次作背書的人應當是該匯票的受款人,其后各次背書的背書人均應為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連續直至最后的持票人。
3.匯票的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或付款的行為,這是持票人為行使和保全其票據權利必須做的行為。無論是承兌提示還是付款提示都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這個期限日內瓦公約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一年內為承兌提示;見票即付的匯票,應于出票日起1年內為付款提示,出票人或背書人有特別約定者除外。英美法則只是要求在“合理時間”內提示。
4.匯票的承兌。這是指匯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作出承兌提示后,同意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并在匯票上作到期付款的承諾記載。承兌的方式通常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橫寫“承兌”字樣并簽名注明承兌日期。日內瓦公約規定,承兌除需承兌人簽名外,必須于匯票上記載“承兌”或其他相等字樣,對某些匯票,還必須載明承兌日期;英美法則認為承兌只需有承兌人的簽名即可,不必加注“承兌”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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