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鄧某于光棍節與朋友一起在一家酒吧喝酒,期間與他人發生些矛盾,后來酒吧人員懷疑其是偷包竊賊,出門后一直被保安追趕,無奈中,鄧某跳入珠江,不幸溺亡,六日后才找到尸首,家屬報案后,警方卻表示,目前證據未夠立案條件,死者未被追趕者毆打或脅迫。鄧某家屬對此很不理解。
律師說法:
針對此案,律師認為,追趕者可能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罪,死者家屬可請求檢察機關立案監督。
從客觀方面來講,珠江水面寬闊,其離岸堤人行路面有三四米之高,河邊長達數公里難有親水平臺可自行上岸,加之水深浪急水溫較低,落水者自救難度較大,且事發時值深更半夜,路上行人較少,一旦有人落水,難被他人發現及救助,溺水身亡的危險較大,行為人對此應當知曉。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但間接原因是基于行為人的追趕行為并迫使死者跳入珠江。從法律上看,由于行為人之前的追趕行為致被害人處于危險境地,其應對被害人負救助義務。若行為人親眼目睹被害人跳入珠江卻不實現任何救助行為,放任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的發生,其當初的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已經發生變化,因而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罪。當然,若追趕者認識不足,輕信受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不會發生,則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死者家屬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從民事角度上講,無論追趕者主觀故意最終如何認定,追趕者明顯存在過錯,家屬可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民事賠償。
相關法律知識:
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間接故意,則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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