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最高刑期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湖*省建筑工程集團巨貪蔣*萍,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與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奸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三、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并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數罪并罰的原則
1、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數罪并罰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并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管制不得超過三年。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并罰應當受其限制。
2、吸收原則
《刑法》第六十九條關于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于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么原則實行并罰并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采取吸收原則。在《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3、并科原則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則,《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里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適用并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刑法》規定對于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并科。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并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一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同時,對于判處多個附加刑的,比如判處罰金,也采用并科原則,該各罰金刑仍按照原判數額執行。
數罪并罰的最高行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實行限制加重原則、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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