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素
(一)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二)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三)須相對人為善意。
(四)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欺詐行為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一)行為人的動機不同。欺詐行為人出于惡意,目的是想非法獲取財物或其他利益。表見代理人的目的是代本人為民事行為,想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二)行為方式不同。欺詐行為人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假冒他人名義的方式。表見代理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三)產生的后果不同。欺詐行為產生的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擔(被代理人),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表見代理的類型
(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
(二)本人聲明授與行為人以代理權,但實際上并沒有授與。
(三)行為人向相對人聲明其有代理權,但實際上本人并未授權給行為人。
(四)因本人授權不明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五)代理權終止后產生的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產生的法律效果
(一)在外部關系上,當相對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效力時,表見代理發生與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對等的法律效力,即代理人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由本人承受,并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一并由本人來負擔。代理人因過失致使相對人以損害的,相對人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
(二)在內部關系上,由于代理人與本人之間并不存在代理權的授予問題,自然也就不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本人承受代理行為的后果后,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本人有權向代理人進行追償。這也正是我國民事責任合理分擔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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