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表見代理的核心時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對于“有理由相信”的判斷標準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常有不同意見。
二、表見代理的主要類型
1、由代理權限制所生的表見代理
由代理權限制所生的表見代理,是指代理權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過失不知所為的代理行為。這種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
(1)須代理人就權限外的事項,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2)須代理人有某種代理權;
(3)須代理的相對人為善意并無過失;
首先,相對人須為善意,即須相對人相信代理人的行為為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且相對人的善意與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項亦有代理權之間有因果關系。如在被代理人授權權限不明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代理行為。但是,如偽造或盜用關于其他事項的本人委托狀,并將其提示于第三人,從而使第三人就該事項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其次,相對人須并無過失,即雖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為代理權限內的行為。相對人有無過失,在積極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為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為準。在消極代理中,以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為代理人所了解或達到代理人時為準、
(4)須相對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對于其所為的代理行為有代理權的正當理由。
2、由授權表示所生的表見代理
由授權表示所生的表見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為不反對表示的情形。這種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
(1)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2)須本人以其行為表示授予行為人以代理權;
此種表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作為的方式,如本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以他人,但事實上并未授權;將可以證明代理權的文件或印鑒交予他人等。不作為的方式,即《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情形。
(3)須第三人在行為時善意且無過失;
(4)須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權的撤回或消滅所生的表見代理
因代理權的撤回或消滅所生的表見代理,是指代理權撤回或消滅后,代理人為代理行為,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道的情形。這種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
(1)須代理人曾有代理權,而其后喪失授權;
(2)須代理人就已喪失代理權內的事項,以本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3)須相對人在行為時善意且無過失。所謂善意,即不知代理人代理權有消滅,而且相對人的善意應與代理人曾有代理權之間有因果關系。所謂無過失,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尚不知代理權消滅的事實;
(4)須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權仍然存續的假象。
如代理權撤回或消滅后,被代理人未采取防止原代理人繼續為代理行為所必要的措施(如收回代理證書、公告聲明代理權的終止,通過他所知道的相對人等),致使相對人不知其代理權已撤回或消滅而繼續依賴原代理授權,從而與原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等。
上述就是小編對合同表見代理這方面的問題進行的解答,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對于“有理由相信”的判斷標準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常有不同意見。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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