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及保險詐騙罪都屬于詐騙罪的特殊形式,它們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上都由故意構成,且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目的犯”。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騙取其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5]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都屬于故意犯罪,且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較大數額的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都存在著以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使對方當事人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不過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為復雜多樣,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則相對單一,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利用了經濟合同的這一特定手段進行詐騙;是否擾亂和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這一法律客體。從邏輯的角度講,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從法學的角度講,二者屬于法條竟合,按照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對既符合合同詐騙罪又符合詐騙罪的詐騙行為,應按照合同詐騙罪處理。
(1)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界限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雖然保險詐騙在客觀方面也利用了合同關系,但卻僅限于保險合同,而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則要廣泛的多。在犯罪客體方面保險詐騙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國家的保險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
第一,它們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同,票據詐騙罪發生在票據交易活動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法定表現形式: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支票、本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支票、本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匯票、支票、本票;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票據騙取錢財;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錢財;6、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銀行存單等結算憑證。合同詐騙罪則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當中。
第二、犯罪的客體不同,票據詐騙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票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同類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合同詐騙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市場的管理秩序。
兩罪屬于法規竟合犯,當一行為同時觸犯票據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時,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但如果行為人以偽造、變造或作廢的票據提供擔保的,由于其行為并未損害正常的票據關系,且刑法分則中又有明文規定,因而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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