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2、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3、關于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以上就是最新的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司法解釋,對于一些具體的問題,它都是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定,對于同一種商品,一些假冒商標作一些小小的改動來冒充正規商標,相關的法律都有其具體的規定。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我們律霸網繼續進行法律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團隊可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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