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么看待聾啞人盜竊案
又聾又啞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又聾又啞或者盲人,雖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因此,應當對其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二是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行為人具有又聾又啞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屬于生理發育不健全的人,在社會生活中,其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辨認事物的能力也會低于正常人。因此,對他們的處罰要輕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實施犯罪的情節,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體情況不同,處罰的輕重程度也應不同,因此,本條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上述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是必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也可以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處理這類人犯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相關法律: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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