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鎮建筑公司與該鎮一村委會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該村學校教學樓工程。合同簽訂后,建筑公司并沒有馬上組織施工,而是轉手將整個工程交給本公司職工云某承建。之后,云某又將工程全部轉包給單某,單某又將其中的木工工程轉包給馮某。以上工程轉包均未經村委會同意。木匠王某經人介紹為馮某雇用。王某在施工時,因缺少防護設施,一腳踏空墜至地面,被診斷為枕骨骨折、腦震蕩、頸髓損傷伴高位截癱。經鑒定為一級傷殘。馮某支付王某醫療費三千元后,拒絕再行承擔。由王某家人申請,當地勞動仲裁裁決:建筑公司、云某、單某、馮某四方分別支付王某醫療、護理、工傷津貼、傷殘撫恤等費用10741元。云某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免責。理由為:本人為建筑公司的項目經理,承建本公司的工程屬于公司內部承包。此為建筑行業中常見現象,對外并不產生法律效力,承包者仍為建筑公司;自己未與王某形成勞動關系,故不應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與仲裁裁決結論一致的判決。
工程被層層轉包的現象在當前建筑行業中較為常見。利益驅動使承包商極力降低成本、偷工減料,“豆腐渣”工程層出不窮,潛伏著極大的質量和安全隱患。我國建筑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條件要求嚴格,規定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金并擁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術設備;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部分分包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本案中云某、單某、馮某均不具備建筑行業施工資格,并且存在將全部工程轉包和未經建設單位許可而將部分工程轉包的情況,所以建筑公司的一系列轉包行為均違反了建筑法的規定。云某雖為建筑公司職員,但這種“暗箱操作”式的企業內部承包,仍改變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質,故云某作為包工負責人之一應與建筑公司、單某、馮某一同承擔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法律責任,其免責請求不能成立。馮某雇用王某,雖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保險,屬非法用工,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據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馮某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王某受傷,理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仲裁委和法院的裁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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