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裁員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目前,有個別企業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存在誤解,以為趕在新法實施前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合同,就可以規避經濟補償責任。
其實,現行的法規政策也是不允許單位違規裁人的。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單位違反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所以,單位現在突擊裁員得不償失。當然,如果職工的勞動合同在新法實施前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就不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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