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雙方在尚未結婚前已經購買了房子,房款是由戀愛雙方承擔的,但是買房之后,并且是結婚之前,由于矛盾雙方分手了,那么關于房子這方面的問題應該怎么辦?這跟問題的關鍵是看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雙方先進行協商。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則歸有名字的那一方,另一方的錢款需返還。
一、婚前共同買房,房屋產權歸誰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要看不動產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除非發生登記錯誤的情況,記載于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推定為房屋所有人,即無論其是否是真正的產權人均首先推定其為真正的產權人,這是基于不動產物權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于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婚姻法解釋三同樣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即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屋即歸誰所有。即使結婚后房屋的所有權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除非進行變更登記。
二、婚前共同買房,分手后怎么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前和結婚后房子的歸屬并不發生變化,因而在結婚后對房子進行分配和在結婚前對房子的分配,基于房子歸屬沒有發生變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里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1、 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產證上的人有出資的話,則依照婚
姻法解釋三的規定,雙方先進行協議,假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房子的所有權歸房產登記一方,還沒有還清的貸款也由登記一方歸還,對于另一方已經為該房產支付的費用要進行返還,而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則由房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假如沒有出資,則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屋登記一方并沒有出資,則房屋仍歸登記一方所有,但是要返還對方已為房屋所付金額并對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此時不能依誰出得多或者誰出得少來判斷房屋的歸屬,只有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將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個自己對房屋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此時沒有出資,僅僅在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論上為零,但是也應根據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一方的生活所需適當分配。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只要有出資,那么通過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資可以要求返還,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資證據的保存,如果沒有證據則很難證明你已經出資,特別是當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沒有你的名字的情況下,想要要回出資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資的證據成為關鍵。
三、婚前財產分割的依據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作了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雙方未構成婚姻關系,在房產的分割上,首要的解決途徑是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房產權只有一方擁有,另一方在婚前買房時是由出資的,另一方要拿出出資證明要求返還資金。如果房產證上有兩方的名字,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變賣后分款。
婚前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2020年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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