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進口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現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進口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月18日
附件
進口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塑 料廢碎料及下腳料”類進口廢塑料的環境保護管理。特定種類進口 廢塑料有專門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還應符合專門環境保護管理規 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 PET 為原料的化纖類生產企業;
(二)塑料制品類生產企業(包括使用廢塑料為原料的其他制 品類企業);
(三)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再生 PET 片生產企業除外);
(四)同一加工場地設備年生產能力不小于 3 萬噸的再生 PET 片生產企業(僅限于申請進口 PET 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上述企業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 0.025 毫米)塑料購物袋、 超薄型(厚度低于 0.015 毫米)塑料袋生產企業,直接接觸藥品、 飲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制品生產企業。
三、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
進口廢塑料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要求:
(一)符合《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進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 定》;
(二)符合《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以及地方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進口企 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的: 1.進口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干凈的使用過的廢塑料,特別 是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干凈的使用過的混合顏色膜狀廢塑料; 2.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 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 清洗。
(四)近一年內沒有以下污染環境行為的:
1.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未進行無 害化利用或處置的,包括將上述殘余廢塑料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 理干凈直接出售,以及交由個人及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進行 利用或處置;
2.塑料擠出機過濾網片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的,包括自行 在無燃燒設備和煙氣凈化裝置的條件下焚燒處理,以及交由個人及 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處置。
(五)具有附 1 所列的加工利用廢塑料的設施、設備、場地及 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
四、其他規定
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變更、 遺失和延期處理等程序,應當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 境保護管理規定》。此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規定實施后首次申請進口廢塑料的加工利用企業,應 當提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 附 1),以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加工利用場地所在 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監督 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見附 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內加 工企業有新、改、擴建項目的,應當重新考核。
再次申請進口廢塑料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提交省級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 (見附 2)。考核表過期的,應當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業和代理進口企業的環境保護相關管理人員 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培訓合格的證明,如結業證復印件等。
附1 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考核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附2 關于對 (填寫企業名稱)申請進口廢塑料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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