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精神,保證選派援非高級農業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組織管理機構
第一條 商務部、農業部(以下簡稱“兩部”)共同負責專家選派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審定外派專家人選。
第二條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具體承辦援非專家的選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有關各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各地專家選派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各行政區域內專家的初選工作,并協助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做好相關工作。
專家選拔范圍
第四條 專家在全國范圍內選拔,重點將從中央及地方農業管理部門、技術推廣機構、科研教學院所校及大型農業企業(地市級及以上)中選拔。
專家選拔條件
第五條 參加選拔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 件:
(一)政治素質好,愿意為中非農業合作積極工作;
(二)具有副高級(含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備制定國家或地區宏觀農業、農村綜合發展政策規劃或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的能力;
(五)具有參與重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經驗或經歷;
(六)具備較強的協調和組織能力;
(七)具備工作所需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八)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專家選拔程序
第六條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按兩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級農業專家國別派遣方案”,確定每年度派遣專家的人數、專業和派往國家。
第七條 兩部通過有關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系統、中國農業大學、相關大型農業集團企業及農業部內行政、事業等有關單位發布消息,同時在兩部網站公布相關信息。
第八條 本著個人自愿和所在單位同意的原則,各有關單位根據兩部的選拔通知和要求,組織推薦符合條 件的專家。
各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技術推廣機構、科研教學院所校及大型農業集團企業的報名由各省(市、自治區)農業廳(委)統一組織。
中國農業大學、相關大型農業集團企業及農業部行政、事業等有關單位自行組織報名。
第九條 報名組織單位對報名進行嚴格初審(包括政治素質、外語和業務能力三部分),并將初選結果提交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第十條 報名組織單位對每個崗位的推薦人選原則上不超過2人。
第十一條 提交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的初選專家材料應包括:報名組織單位推薦函、通過初選專家總名單、以及每位專家的報名表、工作學習簡歷、最高學歷和學位復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兩部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的專家人選進行評審,確定外派專家名單。
第十三條 經兩部領導批準后,下達外派專家名單及任務通知。
第十四條 外派專家赴任前,與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議。
專家派遣國別和期限
第十五條 100名高級農業專家將被派往34個受援國開展工作,每個國家由2-3人組成專家小組,其中組長1名。
第十六條 按照“援非高級農業專家國別派遣方案”,專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條 每位專家被派遣的具體國家視專家的業務專長和受援國需要而定。在報批外派專家名單的同時報審專家派往國別方案。
第十八條 專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為1年。特殊情況經兩部批準,可適當延長在外工作時間。
非英語國家的翻譯配備
第十九條 為保證專家組順利開展工作,為非英語國家的每個專家組配備一名翻譯(法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要求翻譯人員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具有相關外語專業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外語口頭和書面表達準確通暢,最好有從事外事工作的經歷。所推薦翻譯人選經評審后上報兩部批準。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交流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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