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規定。
●立法背景
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也是物權保護的基本方式,物權保護立法對此都要規定。
●條文解讀
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權人負有容忍義務,則無排除妨害請求權。
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于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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